苏州市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苏州市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
实施方案(试行)
为全面落实江苏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实施细则》(苏教规〔2022〕4号,以下简称细则),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推进苏州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苏州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
职业学校是学生实习教学组织的第一责任主体,校长是学生实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统筹本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明确学生实习工作分管校长和责任部门,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制度,安排必要的实习经费,主要用于实习管理。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和完善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实施实习全过程管理。
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负责职业学校实习的监督管理。各县级市(区)教育局负责指导和督促所属职业学校落实学生实习的各项要求,加强对实习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各职业学校应根据《细则》制定本校实习管理制度或实施方案。
职业学校应将学生实习情况按要求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实习三方协议,含知情同意书、委托书等附件,每校提供一套完整的复印件,所有实习学生的协议等材料由各校收集归档;
(二)实习工作方案;
(三)各专业岗位实习课程标准;
(四)实习单位清单;
(五)新增实习单位考察报告;
(六)实习单位校级党组织会议审定佐证材料;
(七)校企“双导师”安排表;
(八)保险;
(九)应急预案;
(十)市外实习情况说明;
(十一)实习考核方案。
二、准确把握实习本质,确保实习质量
各地各职业学校要进一步提高站位,准确把握实习的本质,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切实把实习作为职业学校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持续加强规范管理、长效治理。
各职业学校应须明确学校的教务部门、就业部门、实训中心、学生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后勤部门、质量监控部门、基层教学单位等部门在实习组织与管理过程中的工作职责、工作要求。
各职业学校须与企业共同制定每个专业的岗位实习课程标准,确保实习质量。学生实习应当,遵循职业学校学生认知特点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锤炼学生意志品质,提升学生技术技能水平,培养学生职业素养,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学生实习必须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科学有效组织,依法依规实施,切实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我市职业学校学生高质量就业创业。
鼓励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结合学徒制培养、中高职贯通培养等,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岗位实习时长可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统筹调整。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建立校企“双导师”指导制度,根据实习需要,分别选派经验丰富、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
职业学校应当对实习指导工作量进行认定,对实习指导表现优秀的教师,在职称评聘和职务晋升、评优表彰等方面予以倾斜。建立有效的监督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学校教师指导实习与赴企业锻炼一体化安排,保证校外兼职指导教师履职尽责。
三、加强实习企业管理,保障实习质量
职业学校应当选择符合《细则》中规定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实习单位。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鼓励各地先进制造业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产教融合型企业等积极参与校企合作,提供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岗位。鼓励支持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将实习纳入人力资源管理重要内容。职业学校在确定新增实习单位前,要实地考察评估实习单位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实习单位名单须经校级党组织会议审定后对外公开。
接收学生岗位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当按《细则》中规定合理确定岗位实习学生,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岗位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给予适当的实习报酬。对在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且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学生,原则上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
四、细化实习管理,明确各方职责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具体实习时间由职业学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应基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不得仅安排学生长时间从事简单重复劳动。
职业学校安排岗位实习,应当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明确不同意学校实习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申请流程和要求按《细则》中要求执行。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由职业学校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一)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必须以教育部等八部门发布的《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示范文本)为基础签订实习协议,并依法严格履行协议中有关条款。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实习协议应当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二)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严格执行《细则》的1个“严禁”和21个“不得”。
(三)实习学生应当遵守职业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的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
(四)职业学校要和实习单位互相配合,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思想政治、安全生产、道德法纪、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和管理。职业学校须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到实习单位,了解实习情况,解决实习教学和学生管理的有关问题。
职业学校要和实习单位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利用信息化手段,定期发布实习信息或实习简报。
职业学校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企业指导教师应当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查工作,原则上应当每日检查并向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到市外或国(境)外实习的,应当按《细则》中规定严格执行。
五、加强实习过程监控,改革考核评价
职业学校负责对学生实习效果进行考核。职业学校要会同实习单位,完善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有机结合的实习考核制度,考核实施和成绩应用按《细则》要求落实。实习成绩考核不得简单套用实习单位考勤制度,不得对学生简单套用员工标准进行考核。
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实习考勤考核要求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对学生违规行为依照校规校纪和有关实习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职业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对受到处理的学生,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引导和教育管理工作。
实习结束,学校指导教师负责组织学生按期返校,收阅学生实习材料,与企业指导教师一起评定学生实习成绩后,提交学校相关部门归档。
六、严控安全风险,强化主体责任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强化实习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人格权保护、人身安全等有关规定。
实习单位和职业学校应制定应急预案,在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或重大风险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不同风险等级、实习阶段做好分类管控工作。
对统一安排的实习,各职业学校在实习前要对实习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确保符合相关规定。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以及重大安全隐患未排除的,不得列为实习单位。
实习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未经教育培训或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实习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实习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完成实习方案规定的实习任务,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七、保障实习学生权益,建立保险制度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当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费用可按照规定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安排,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职业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投保经费的,实习单位支付的投保经费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学生在岗位实习期间,按照《江苏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苏人社规〔2020〕6号)要求,由实习单位为实习生统一购买工伤保险。
鼓励实习单位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险,投保费用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学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和心理抚慰。
八、强化监督管理,推动责任落实
各县级市(区)教育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协调落实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并结合教育督导、治安管理、安全生产检查、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劳动保障监察、信用管理等,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对支持职业学校实习工作成效显著的实习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予以激励和政策支持,对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实习工作纳入学校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年度质量报告内容,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各职业学校要加强调研和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有关部门和职业学校要通过热线电话、互联网、信访等途径,畅通政策咨询与情况反映渠道,汇总情况反映和问题线索并建立专门台账,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组织进行整改。
苏州市教育局
2023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