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新2017《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会计档案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材料。它是记录和反映本单位经济业务活动的原始记录,具有重要的凭证、参考作用和史料价值。

 

二、会计档案立卷、归卷制度。学校会计人员必须对本校的各种会计档案定期收集,审查核对,整理立卷,填写盖章,编制目录,装订成册。

 

三、档案室接收的会计档案,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会计核算材料必须齐全、完整;

2.会计材料必须分类整理、立卷、装订成册;

3.案卷必须有统一制作的封面,并将封面和卷脊上的项目填写清楚;

4.会计档案按分类体系排列上架,存放有序,便于查找和利用。

 

四、会计档案原则上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卷册确需拆封重新整理的,应当会同原会计室和经办人共同进行,以分清责任。

 

五、移交档案室前,会计室应有专人保管,防止会计档案丢失、损坏、泄密;移交后,档案室必须妥善、安全地保管会计档案,防止会计档案损毁、散失及泄密。财务会计部门形成的会计档案,年度终了之日起,保管一年期满后,由会计室编制移交清册移交综合档案室保管。移交清单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财务主管校长执一份。

 

六、会计档案的调阅。调阅会计档案,要严格办理手续,本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要经过会计主管人员同意;外单位人员调阅要有正式介绍信,经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批准,并详细登记调阅档案名称、日期、调阅人姓名、工作单位、调阅理由和归还日期。调阅人员一般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需要复制应征得学校主管领导同意。

 

七、会计档案的销毁。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一般为永久、30年,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按照《档案法》的规定由会计室和档案室共同鉴定,报经批准后时行处理。对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要填写“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销毁时由学校领导指定档案室和会计室共同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要长期保存。

 

八、会计档案的交接。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离职前,必须将本人保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全部交接清楚,接替人员应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未了事项。移交后,如发现原经管的会计业务有违反财务制度和法律规定等问题,由原移交人负责。合并、撤销单位的会计档案,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移交给并入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单位接收代管,并由交接双方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九、档案室应编制必要的会计档案检索工具,积极提供会计档案,为经济活动服务。

创建时间:2018-10-12
首页标题    主题专栏    档案管理制度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浏览量:0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