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移交制度
档案移交制度
为加强学校档案工作建设,实现学校档案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学校档案接收范围。各处(室)凡在本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查考价值的各种门类和载体文件材料,都应按规定及时向本校档案室移交归档。具体接收范围按本校《档案收集范围及期限表》执行。
2、档案材料移交要求。移交的档案资——要保证按归档要求,做到整理规范,档号编制规范,缠上清晰,并编制好移交清册。移交档案时,档案目录(含电子目录)一并移交。
3、移交,接收时间。日常工作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次年3月底移交。教学类(含学籍)9月底向档案室移交。教科研、基建档案应在项目完成后1个月有内移交档案室。人事类、业务考绩档案由人事处于次年3月底移交。照片、光盘档案于次年3月底向档案室移交。设备档案应在设备开箱时将有关文件资料及时移交档案室。会计档案由会计部门按年度整理,在财务部门保管一年后,于次年3月底移交档案室。实物档案收到实物后1个月内向档案室移交。本校创建、验收材料于创建、验收结束后于1个月内向学校中心资料库移交。其它材料于次年3月底向档案室或中心资料库移交。各职能处(室)形成的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按照规范化标准要求,由各处(室)整理,于次年3月底以前移交档案室。
4、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资料的接收应办理规范的手续,档案员应该当面在移交文据上签字。
5、档案移交时,交接双方应根据目录认真核对,并在移交文据上签字。案卷目录及移交清单各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会计档案移交清单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财务分管校长执一份。
6、移交人员根据要求。对不符合移交质量的档案,有权要求移交人员重新整理后移交。
7、接收登记。凡接收进档案室、中心资料库的档案与材料,档案员应对档案收进、移出、利用销毁的情况认真登记,做好统计台帐,消毒杀虫,入库排列上架。
8、档案人员变动时,必须在办完档案、文件材料移交手续后,方可调离岗位。
9、移交登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既要有综合性的报表,又要有详细的明细表,要做到帐物相符、帐表相符。
10、学校档案室保管的档案,根据市档案局规定和要求,应及时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