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岗实习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昆山第一中等专业学校

顶岗实习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

  •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等八部门印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21〕4 号)和江苏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教规〔2022〕4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学生顶岗实习管理,确保顶岗实习的质量和效果,完善对参加顶岗实习学生的指导并强化各部门管理职责,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学生实习,是指三年制中职学生和五年一贯制高职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学校安排或者经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

认识实习指学生由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调研、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对于在校内实训基地实习的,按本细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 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学生实习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遵循职业学校学生认知特点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锤炼学生意志品质,提升学生技术技能水平,培养学生职业素养,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科学有效组织,依法依规实施,切实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我校学生高质量就业创业。

第四条 岗位实习时长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统筹调整。

  • 实习组织

第五条 学校成立顶岗实习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实习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招就处、教务处、学工处、后勤处、各系部负责人组成,统筹学生实习管理工作。

第六条 顶岗实习单位原则上由学校组织企业来校招聘,双选后选择确定,或由学生自主选择。

实习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合法经营,无违法违纪失信不良记录;

(二)管理规范,近3年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记录,无实习安全管理重大责任事故记录;

(三)实习实训设施条件完备,提供一定数量的实习岗位,符合专业人才培养要求,符合产业发展实际;

(四)与学校有稳定校企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优先。

第七条 学校在确定实习单位名单前,要实地考察评估实习单位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情况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应当符合实习要求并经校级党组织会议审定后对外公开。

结合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公布的企(事)业单位实习黑名单,最终确定实习企(事)业单位名单。

第八条 加强对实习学生的指导,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在实习开始前,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制订实习方案,明确岗位要求、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实习标准、必要的实习准备和考核要求、实施实习保障措施、实习报酬等。

第九条 建立校企“双导师”指导制度,根据实习需要,分别选派经验丰富、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

加强实习前培训,使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熟悉各实习阶段的任务和要求。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

第十条 安排岗位实习,应当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明确不同意学校实习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

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由学校统一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十一条 学生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应由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实施,实习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学校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学生日常实习的情况。

第十二条 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岗位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岗位实习学生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 10%,在具体岗位实习的学生人数一般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 20%。

第十三条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为 6 个月,具体实习时间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应基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不得仅安排学生长时间从事简单重复劳动。

  • 实习管理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岗位责任制和相关管理制度与运行机制;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

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和完善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实施实习全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必须以教育部等八部门发布的《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为基础签订实习协议,并依法严格履行协议中有关条款。

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第十六条 实习协议应当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四)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五)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六)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

(七)实习考核方式;

(八)各方违约责任;

(九)三方认为应当明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二)安排、接收未满 16 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七)安排学生从事 III 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八)安排学生从事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实习工作。

第十八条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事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安排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

第十九条 接收学生岗位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当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岗位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给予适当的实习报酬。对在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 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且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学生,原则上支付周期不得超过 1 个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

第二十条 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二十一条 实习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

第二十二条 和实习单位互相配合,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思想政治、安全生产、道德法纪、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和管理。

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到实习单位,了解实习情况,解决实习教学和学生管理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三条 和实习单位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利用信息化手段,定期发布实习信息或实习简报。

实习指导教师和企业指导教师应当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查工作,原则上应当每日检查并向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第二十四条 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同意,由招就处备案后方可办理。

学生有跨省实习的,须事先经招就处同意,按程序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事先经招就处同意,按程序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招就处牵头建立学生实习管理和综合服务平台,协调相关部门、行业企业、有关社会组织,为学生实习提供信息服务。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统筹整合,推进信息互通共享。

  • 实习考核

第二十七条 招就处负责对学生实习效果进行考核。会同实习单位,完善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有机结合的实习考核制度,根据实习目标、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考核标准,共同实施考核。

学生实习考核纳入学生学业成绩评价,考核成绩作为毕业的重要依据。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学生获得学分;实习成绩考核不得简单套用实习单位考勤制度,不得对学生简单套用员工标准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 招就处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实习考勤考核要求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对学生违规行为依照校规校纪和有关实习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对受到处理的学生,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引导和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实习结束,指导教师负责组织学生按期返校,收阅学生实习材料,与企业指导教师一起评定学生实习成绩后,提交招就处归档。

第三十条 招就处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习三方协议(含知情同意书、委托书等附件);(二)实习方案;

(三)学生实习报告;

(四)学生实习考核结果;

(五)学生实习日志;

(六)学生实习检查记录;

(七)学生实习总结;

(八)有关佐证材料(如照片、音视频等)。

  • 安全职责

第三十一条 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强化实习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人格权保护、人身安全等有关规定。

应制定应急预案,在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或重大风险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不同风险等级、实习阶段做好分类管控工作。

对统一安排的实习,在实习前要对实习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确保符合相关规定。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以及重大安全隐患未排除的,不得列为实习单位。

第三十二条 实习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未经教育培训或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三十三条 实习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实习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完成实习方案规定的实习任务,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三十四条 招就处应将实习安全责任履行情况作为实习单位考察的重要内容,对未能达到实习安全要求的企业剔除出实习单位名单。

  •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条 建立建全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当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安排,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可由实习单位支付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投保经费。

学生在岗位实习期间,按照《江苏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苏人社规〔2020〕6 号)要求,由实习单位为实习生统一购买工伤保险。

鼓励实习单位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险。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学校、学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和心理抚慰。

第三十七条 积极推进产教融合型企业校企合作,提供学生实习岗位。

第三十八条 建立有效的监督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教师指导实习与下企业锻炼一体化安排,保证指导教师履职尽责。

  • 实习管理与成绩评定

第三十九条 招就处会同各职能部门做好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和实习成绩评定,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一)顶岗实习前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需书面写出申请,经学校审核通过后方能参加集体实习。

(二)实习生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所在企业的规章制度,不得无故离开顶岗实习企业,不做影响学校声誉的事。

(三)学生凡最终确定单位后而不按时报到或擅自放弃者,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实习期间,确有正当理由不得不终止在企业顶岗实习的,应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告知单位,经双方同意后,按照实习单位的相关制度辞职,办好离职手续后,方可离开顶岗实习单位并立即返校,须按照自主实习流程办理相应手续。申请未通过的或未经学校允许,擅自离开顶岗实习单位者或在实习过程中散布不良言论,煽动他人者,将给予相应处分,情况严重者实习成绩按零分处理。

(四)参加实习的学生需将各种信息正确留存在学校,学校将进行抽查,如出现弄虚作假,不能联系,在家闲赋等情况,将视情节给予处分,情况严重者实习成绩按零分处理。

(五)实习生须参加顶岗实习前的安全教育和就业指导,不参加者不安排到企业顶岗实习。

(六)实习生在企业要学习并遵守企业的各种规章制度,服从企业的管理教育,刻苦钻研,努力提高操作技能,积极完成企业交给的各种任务。

(七)实习生应认真将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勤于动手,虚心好学,认真写好实习生手册,实习生调查表。

(八)因严重违纪或工作懒散被企业退回的学生,实习成绩按零分处理。

(九)每月返校制度,实习生要保持与班主任老师的联系,每月返校向班主任老师汇报在实习过程中的思想、工作等方面的表现,班主任老师做好记录。

(十)实习期间,应严格遵守顶岗实习单位的安全制度,重视安全工作,谨防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不得违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未经同意,不得动用机器设备、材料、产品,确有需要,经请示得到许可后方可使用。

(十一)实习生在实习期间,不得进入歌舞厅、夜总会、酒吧、游戏厅。不得酗酒闹事、打架斗殴、参与赌博。

(十二)实习生在企业顶岗实习要注意防火、防盗等,要注意安全用电,无人时要关闭各种电器开关。

(十三)实习生上下班要切实注意交通安全,晚上不能单独外出,要结伴而行,遵守单位的住宿管理规定,不能晚归或夜不归宿,不能留宿他人,不能变更住宿地点。违反者,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四)实习单位不能安排住宿的实习生,必须将住宿地点告知家长和班主任,保证发生任何问题均由学生本人负责。自行联系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实习期间的住宿和安全问题由实习生本人负责。

(十五)实习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如因本人违法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实习生本人承担。

(十六)顶岗实习考核分两部分:一是用人单位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考核,二是实习班主任对学生的实习过程、实习心得、实习小结进行评价。

 (十七)顶岗实习是教学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实习生必须按照学校的安排和要求努力完成实习任务,擅自离开顶岗实习单位者,顶岗实习成绩鉴定为不及格。

(十八)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应对学生在岗位的表现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重点在于实习生的基本素质、通用能力和专业能力,并填写《实习生单位情况调查表》,签字确认后加盖单位公章。

(十九)实习班主任要对学生在实习单位的表现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重点在于实习任务的完成情况,内容包括学生的实习生手册、实习心得、实习生调查表,单位综合评定等方面。

(二十)顶岗实习成绩将作为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的重要依据。

(二十一)完成实习的实习生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成绩由实习单位、班主任共同确定,企业占60%,班主任占40%, 评价等级按照85分以上为优秀,75-84为良好,65-74为中等,60-64为合格,60分以下评定为不及格。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实习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1.实习期间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定,被单位辞退者;

2.事、病假累计超过实习时间三分之一者;

3.擅自终止实习者;

4.实习期满,实习单位考核不合格者;

5.因违反有关规定给学校和用人单位造成严重后果者。

 

 

 

 

江苏省昆山第一中等专业学校

2022年12月20日

 

 

 

 

 

 

 

 

 

 

 

 

 

 

 

 

 

 

 

江苏省昆山第一中等专业学校

校外顶岗实习管理制度明细

序号

制度名称

目的

内容

责任部门

1

顶岗实习管理办法

加强和规范顶岗实习教学管理,提高顶岗实习质量,保证教学目标的顺利实施。

顶岗实习管理规定

 招就处

2

顶岗实习

协议书

为推动学生顶岗实习活动的开展,明确各方的责任,保障各方的权益。

签订顶岗实习协议(或就业协议),明确实习期限、实习管理规定

招就处

3

顶岗实习实施指导性意见

加强顶岗实习期间的学生管理,确保学生顶岗期间教育教学管理不断线,确保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

顶岗实习课程标准;各系拟定顶岗实习计划;统计学生顶岗实习岗位情况。

各系部

4

顶岗实习班

班主任手册

明确顶岗实习指导教师工作内容

顶岗实习学生管理;顶岗实习学生技术指导与教育培训;为顶岗实习学生签订顶岗实习鉴定意见(见实习手册);协助学生完成与企业、学校的沟通。

班主任

5

顶岗实习生

手册

记录顶岗实习内容。

实习内容(含时间、地点)、指导教师评语、企业评语、实习心得

班主任

 

 

创建时间:202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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